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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融资 新疆新闻在线网11月15日消息:11月13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一份32万元的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出借方本想通过诉讼惩罚赖账的企业,不想法院却说其无权索要利息和违约金。 2005年,筑路公司因急于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金而向名贵公司提出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筑路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名贵公司借款 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利息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05年7月,双方就借款相关事宜签订借款合同书,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截至2006年1月,名贵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7月28日, 2006年1月9日分三次向筑路公司提供借款32万元,筑路公司向名贵公司出具了三份收款收据。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任何影响名贵公司实现债权的事由,筑路公司除向名贵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向原告名贵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借款到期后,名贵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然而,筑路公司却拿出一份兼并重组意向协议书,证明名贵公司先期借给筑路公司用于偿付欠缴的社会统 筹费用及其滞纳金,是在双方兼并改制的情况下形成的。 天山区法院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问题:本案例中的融资属于什么信用形式?商业信用有什么特点和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