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5 月,美国某贸易公司 ( 以下简称进口方 ) 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 ( 以下简称出口方 ) 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 LOS - ANGELES ,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运输公司 ( 以下简称承运人 ) 签订运输合同。 8 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 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 ,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5% ,其余降价 1.5% ,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 15 万美元。 请谈谈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和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