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事先窥探获取了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3个月内,上网将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提起公诉,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问题:(1)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 (2)法院应否采纳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