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补偿费为200元/台班,人工补偿费为50元/日工;总工期为120天;竣工时间提前奖励为3000元/天,误期损失赔偿费为5000元/天。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单位:天)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进行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某一构件作破坏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的正确性。该试验需修建两间临时试验用房,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该项试验费用和试验用房修建费用。建设单位认为,该试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试验用房修建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该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事件2: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经施工单位清点人库后,在专业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其后,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支付建筑材料的保管费和检验费;由于建筑材料需要进行二次搬运,建设单位还应支付该批材料的二次搬运费。 事件3:①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对B工作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致使B工作停工3天(每停一天影响30工日,10台班);②由于机械租赁单位调度的原因,施工机械未能按时进场,使C工作的施工暂停5天(每停一天影响40工日,10台班);③由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按计划到场,E工作停工6天(每停一天影响20工日,5台班)。施工单位就上述三种情况按正常的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损失的要求。 事件4: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为了鉴定某个关键构件的质量,工程师建议采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该项试验的费用。 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22天。 问题: 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