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5 月 14 日 , F 市快捷公司的采购经理 S 市庆达公司在后台系统建立了供应商编号 AAKH2 ,该供应商供货商品为彩电等产品,但快捷公司的吴某错误地将供应商建立在 MA (白电类)产品线下, 2015 年 11 月 21 日 ,由于系统里供应商编号 AAKH2 没有任何供货价,于是快捷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逻辑演算计算出商品价格为 162.99 元,并将该价格错误上线,而正确的价格为 1599 元,但快捷公司在其标价下注明了一句话:“存货有限,到货为准。” 2015 年 11 月 26 日 12 : 57 ,“什么值得买”网站将该商品推送在其网站上,大量客户跟, 2015 年 11 月 26 日 13 : 00 左右,快捷公司后台系统开始报警提示“单品订单量异常”,并自动将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截止 13 : 07 ,共产生了 7544 份订单,快捷公司相关团队随后立即着手调查。由于仓库确实无货,快捷公司于 11 月 27 日 向客户发出了无法满足客户订购意向的通知,并迅速退款至订购方帐户。但多名买家起诉快捷公司,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按照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错误标价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家损失。 1 、多名买家与快捷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2 、快捷公司撤回广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