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首期缴纳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15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作价金额为50万元,股东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 2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缴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万元无力清偿。 (2)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8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该股份公司成立1年以后,股东丙将其持有的股份100万股转让给戊。该股份公司经过几年发展,公开募集股份,之后该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3 000万元 (每股面值l元)。后该股份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解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2)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为什么?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多少?该股份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否可以转让?为什么? (4)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