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 月 8 日,上海市规划局向京剧院核发了沪规建基 [2008]15 号建设工程(地下建筑部分)规划许可证,许可京剧院在上海市东平路 9 号建造艺术家公寓的地下部分。规划许可证载明:经审核,规划许可下列建筑工程(地下建筑部分),特发此通知。建设单位:京剧院;建设地址:某区东平路 9 号;建设工程项目:艺术家公寓;建筑物名称:艺术家公寓;桩基结构:灌注桩,规格: ø600mm ,根数: 179 ;地下室结构:剪力墙,深度 3.9m ,面积 966m2 。同年 3 月 28 日,等 48 位居民具状诉至法院,以永嘉新村属上海市近代优秀建筑,市规划局批准京剧院在该建设控制地带建造高层住宅,违反《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且该建筑物现已建至地面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等为由,请求撤销该许可。 一审法院未支持等 48 位居民请求,后等 48 人上诉至中级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等 48 人的起诉。 请分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其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