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9 年 7 月 13 日 ,洛阳市郊区某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协议,由旅行社组团,组织该校教师及家属赴山东青岛 5 日游,时间自 7 月 16 日 起到 7 月 21 日止。作为该校教师,参加了这次旅游。旅行社还为他们投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 8 万元,旅游费每人 700 元中包含 5 . 6 元保险费。 7 月 19 日 上午 8 时许,在从威海到烟台旅游途中,在汽车上突然休克,被送到威海市佛顶山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肌缺血,由该校校长留下陪护,其余人员随团继续旅游。 20 日又随团上峻山旅游。 7 月 21 日 上午 7 时当旅行团从青岛返回,火车到达郑州终点站,再次休克,经郑州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实际支出费用 6600 元。 7 月 22 日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死亡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是在死亡之后 7 月 21 日 投的保,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