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12年1月1日与该市的钢铁铸造厂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10年,承包费每年2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钢铁铸造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对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设备生产销售业务,资产总额750万元。2012年的经营成果如下: (1)销售自产钢铁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共计304.2万元; (2)取得仓库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买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0万元; (4)销售、管理费用合计65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6万元,业务宣传费3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67.38万元(含印花税); (6)年均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74万元;包含每月领取工资0.80万元。实际发生福利费9.21方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5万元; (7)2012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35.82万元。 (8)个人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11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 其他资料:上述所列的工资、福利费不包含在成本费用中。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钢铁铸造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