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补会。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同家的起源》 (2) ……文明时代所由此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 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㈩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 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间阶级的商人;(3) 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4) 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 ……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随着这种按财富把自由民分为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4)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的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这种情况已经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是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之间居住着……氏族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只有不重要的事情。例如宗教节日.还勉强能安排。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5) ……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对立的补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干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补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穷人。而这个汁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一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6) ……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7) ……法不同于习惯,只有当习惯的某些方面不能维持补会的一致性时,法律才得到发展。因此,与习惯相比,法的出现总是要。……习惯在维持前文明社会秩序时是有效的,但属于社会发展的“前法律阶段”。习惯的基础是居民在单一文化中所具有的共识。习惯经常依赖于靠不住的、不确切的机制。如对榜样的学习、劝阻、羞辱、嘲笑、当事人带偏见的解释等等。但是,当条件发生变化时。习惯就会失去基础……当社会发展到只依靠这些社会制度已经变得日益无能为力时,法的存在就成为必要。 ——《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试对法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根源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