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A 、 B 、 C 、 D 、 E 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 3 月 13 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 ,其中 A 拟出资 20 人民币, B 拟以厂房作价出资 20 , C 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30 , D 、 E 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 10 、 20 。公司首次出资 15 ,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A 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 年 3 月 21 日 A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 A 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 2006 年 4 月 7 日, A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 2006 年 4 月 2 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A 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 A 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 年 4 月 21 日, G 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 10 ,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 65 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 G 加入 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 B 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 B 补足差额,如果 B 不能补足差额,则向 A 、 C 、 D 、 G 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 年 5 月, A 要求转让出资给 F , A 于 2006 年 4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C 表示同意, G 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 D 、 E 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B 以前曾与 F 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 F 高。 2006 年 6 月 11 日, A 将出资转让给 F ,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B 不服,认为这是 A 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 年 7 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 年 8 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 1 ) A 、 B 、 C 、 D 、 E 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 2 ) A 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 A 的观点是否正确? ( 3 )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 4 )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 5 )公司成立后, G 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 6 )董事会做出的关于 B 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7 ) A 将其股权转让给 F 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 8 )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 9 )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