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进行职工小区的开发,于2014年1月底投入“三通一平”资金共200万元,房屋于8月建成并于11月全部销售,取得售房款3 000万元,已知企业取得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为900万元,房屋的开发成本(包括“三通一平”费用)800万元,房屋销售时缴纳的与销售房屋有关的税金为165万元(含印花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