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 年 8 月 28 日,被告人陈某途经公交车站时,等人催讨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对陈某追打,陈某即摸出随身携带的扣于钥匙圈上的水果刀边挥边逃,逃跑中遭电话联系而来的、等四人拦截。对陈某拳打脚踢,再次拿出水果刀边乱捅边逃,致使左手臂被划伤,被刺两刀倒地。陈某逃脱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因心脏被刺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公诉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父母)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及他们晚年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陈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遂判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损失 70%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 1. 试分析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防卫过当。 2.分析 被告人陈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3.分析 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