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出国学习2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借款10万元,并立字据约定在出国前将。直到2015年7月28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间,经常来看望,但对钱的事只字未提。在国外与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7年7月7日,回国。8月16日,因买房急需钱,找到,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朋友在场见证。9月28日,当再次来找要,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追要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在2017年8月16日还款的承诺有何种效力? 能否通过诉讼取回欠她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