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一家小吃店,某日晚上小吃店关门后,发现忘了拿账簿,便让服务员回店里拿。返回店里时发现两名窃贼潜入小吃店行窃,遂打电话告诉。立刻到楼下的甲派出所报警。甲派出所民警受理后告知,因不归其管辖,将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乙派出所处理,让到乙派出所领取受案回执单。便直接到乙派出所报警,乙派出所民警在带领下到小吃店处警,但盗窃嫌疑人已逃跑。 某日,与他人一同到饭店吃饭,因认为服务员态度不好,以饭菜难吃为借口,拒不付餐费300元,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还挥舞拳头不让老板做生意。老板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从其身上查出1把管制刀具。供述了其曾盗窃小吃店,偷走店里的收银机(里面没有现金,价值400元)卖给,获赃款50元的事实,并称再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为查清盗窃小吃店的案情,民警将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到的小吃店调取监控录像让进行辨认。因没有辨认出,民警便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了辨认情况,让签名。办案过程中,到派出所咨询案件办理情况,民警以案件办理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甲派出所民警受理案件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