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内地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条件为:铸铁井盖5000吨,分十批装运,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同时规定签约后10日内卖方买方预付第一批货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25万元),买方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一方承担损失。我方签约后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外商,货样生产出来后即让外商来验货,但外商借口业务繁忙,一拖再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就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我商检部门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光洁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封存样品,并要求买方立即前来验货。外商接到通知后,不但不来验货,反而称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卖方这才意识到,外商是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请问:该案例中的出口商犯了哪些错误?就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谈谈你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