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向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