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 800 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 600 美元 CIF 宁波, 2000 年 6 月 30 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 2000 年 6 月 30 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 )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2 )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3 )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公司的索赔? ( 4 ) 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