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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10 月 9 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和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打了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召集制锁厂职工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 23 ,持刀闯入家,殴打及其丈夫。次日凌晨 1 ,,再次闯入家,捣毁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 1999 年 11 月 1 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作出行政拘留 10 天,对,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认为公安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 10 天处罚过重,而仅给 10 天拘留处罚和对、陈某只处以警告处罚过轻,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仍不服,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 问题 ] ( 1 )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 2 )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3 )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 ( 4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