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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6 月 12 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 CIF 哥登堡每箱 32 美元, 9 月装船。 1994 年 7 月 20 日,该批蜡烛 7500 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 "Qimen" 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 40 °C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 “ Qimen" 轮与一日本籍 " 海城丸 " 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 700 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 "Qimen" 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 6800 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 30% 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述问题。 ( 1 )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 2 )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何国法或公约? (3)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700箱湿损的货物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5)在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6800箱货物,而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的规定,保险人应以下列什么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6)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应该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