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11月5日接受委托审计甲公司(非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鉴证小组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1)在接受甲公司委托之前,ABC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必须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取得沟通。(2)甲公司系上市公司乙公司的子公司。2012年末,鉴证小组成员B的母亲拥有乙公司1000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市场价值为10元。(3)在审计开始前,公司的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一名鉴证小组以外的员工根据甲公司编制的试算平衡表编制2012年度财务报表。(4)在审计的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公司的要求协助制定公司财务战略。(5)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ABC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与甲公司商定按照六折收取审计费用,据此,审计项目组计划相应缩减审计范围,并就此事与甲公司治理层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分别指出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