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建筑公司是一国有企业,其欠华泰砖瓦厂的砖瓦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砖瓦厂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新元建筑公司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2003年8月18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1)建筑公司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公司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 (2)在建筑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建筑公司均领有编号为第1号至第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1997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7年2月1日被建筑公司在工商银行借款150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建筑公司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1997年2月28日建设银行借款100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建筑公司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4)建筑公司在破产还债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问题:(1)建筑公司的资产应按何种程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程序,砖瓦厂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