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3月26日 ,中国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买方,下称象屿公司)与瑞士米歇尔贸易公司(Mechel Trading AG)(卖方,下称米歇尔公司)签署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就法律适用规定:“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法律争议应当受1980年4月11日制定的《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并据以解释。上述公约未规定的事项,则应参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颁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如上述公约及通则仍未有规定 的,则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及出卖方主要营业地的法律进行管辖和解释。”合同仲裁条款内容:“与本合同相关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并由依据可从网址www.iccwbo.org获得的上述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最终裁决。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或英文。” 2004年8月13日,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由米歇尔公司作为申请人与象屿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买卖钢材合同仲裁纠纷案。 2004年9月14日,象屿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米歇尔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问: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