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5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以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2015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2015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5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前期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对于的抵销行为与行使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是否能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6)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