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区城建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在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内,1号楼前的空地上新盖一栋住宅楼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1号楼的居民认为加盖的5号楼严重影响了1号楼居民的采光权、通风权和眺望权,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认为某区城建规划局在已经建成的小区,是已经经过总体规划后设计使用的小区,小区内的景观和布置在原来规划中已经确定了的,再次批准建房屋影响了整个小区的整体美感和布局,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是违法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居民对规划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区规划局认为5号楼与1号楼间距6米,符合城市规划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法,另外,在规划的小区内变更规划,并不违反相应的法律,属于规划部门的依法职权。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由于之前批准建设的小区规划是统一整体,房产商提供的规划图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的承诺,小区居民也是因为看好整个规划的布局才选择购买小区的房子,现在违反以前规划建房,影响了全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整个小区的所有居民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
1号楼居民虽不拥有1号楼前空地的所有权,但是违规在这里建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眺望等权利,因此具备原告资格;但是,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规划可以由规划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加以调整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居民不具备原告资格
C.
该行政规划行为是房地产企业申请的,因此只有房地产企业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而该小区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但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的关键标准还是根据是否具有直接的、具体的权利,小区的居民是否对1号楼前空地拥有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其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小区的居民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直接利益,因此只有1号楼的居民有权提起诉讼,小区内其他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