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狗伤游人 谁来承担责任 2008年6月,投诉人某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6月14日下午7,旅游团乘汽车至松潘县甘地段时,一些旅游者提出要上厕所。导游即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了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导游告知厕所在商店的后面,并引导旅游者到厕所的门口。这时走在最后的某没有直接上厕所,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离厕所5米处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树下拴着的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导游为某的伤口进行了应急包扎处理。到九寨沟的宾馆后,将某送到九寨镇医院进行医治。由于此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所属成都市某旅行社报告,要求旅行社接站并安排医院和准备好狂犬疫苗。16日导游将某送上交通卧铺车返成都。 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并按照某的要求,为其安排了带独立卫生间、有彩电的单间病房。住院时,旅行社支付了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四川省消协和质监所对此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提出在旅行社支付某成都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元,再赔偿6500元,而某认为该赔偿额远不足以弥补其直接与间接经济及精神损失,调解未果。 分析: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