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有关应收票据的资料如下: (1)2013年1月1日取得不带息应收票据,票据面值为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2013年3月10日将该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差额部分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2)2013年3月15日取得带息应收票据,票据面值为2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8%,期限为6个月;2013年5月1日,企业以不附追索权的方式将票据贴现,贴现息为21.6万元,长江公司将取得的贴现款项存入银行。 (3)2013年5月20日,取得一项不带息应收票据,票据面值为150万元,期限为6个月;2013年7月1日长江公司以附追索权的方式将该票据贴现,贴现息为15万元,长江公司将贴现取得的款项收存银行。 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编制长江公司2013年3月10日背书转让应收票据以及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2)编制长江公司2013年5月1日贴现的会计分录。 (3)编制长江公司2013年7月1日贴现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