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承包市区一家餐厅。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经营情况如下:餐厅全年营业收入210万元,成本费用180万元,营业税10万元,城建税0.70万元,教育费附加0.30万元,盈利19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5万元。经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审核时,发现以下问题: (1) 由签字对部分客户的餐饮费免收,全年累计86笔,共计1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成本已经列支; (2) 餐厅闲置房屋出租收入3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折旧及税费已经列支; (3) 在费用中列支的合理的工资费用32万元 (其中包括工资每月1500元),支出福利费6万元,拨缴工会经费0.64万元 (并取得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实际使用0.72万元),雇佣员工15人; (4) 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6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 (5) 2008年1月在承包餐厅时发生餐厅装修支出12万元(该餐厅50已提足折旧),账面对这部分支出分两年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该餐厅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餐厅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