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其中甲出资20;乙出资15,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丙出资10,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甲受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件。 同年10月15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局理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决定:因申请人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罚款500元。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与一港商谈妥,拟在滨海市建立一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另一合营公司出资130;港方出资50。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港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帐户。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1993年7月,实业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港方先期汇入的50转入合营企业帐户。港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退还出资额50。实业公司提出:汇入我帐户的50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现在只能先退还35,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港商甚怒,诉至法院。 此案结束后,甲、企业鉴于以上情况提出终止实业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 9月5日,参加某市贸易订货会遇一极好交易机会,以实业公司名义与某厂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某厂商按约定于9月20日将预付定金11汇至实业公司。后得知实业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现请回答以下问题:1993年9月5日董事长与某厂商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