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和村民勾结,由出面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给的父亲(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名下。 后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30万元。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无奈又给10万元。 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诉说。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深夜到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认定是作案,决意报复,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发现。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并延烧至村民。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现金1万元一节,定罪?为什么? 2.对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父亲及定罪?为什么? 3.对、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认定? 4.对让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定罪?为什么? 5.村民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 .如认定放火与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放火与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