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6/ti_inject-812ce.png)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为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按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16000元。 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000元。 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的增值税。 计算甲酒厂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