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甲商业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2015年底与甲商业银行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A和B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甲商业银行以2016年度经营亏损为由,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一定数额的审计收费,但允诺给予其正在申请的购买办公楼的按揭贷款利率予以相应优惠。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了甲商业银行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了补充协议。 (2)由于计算机专家曾在甲商业银行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ABC会计师事务所特聘协助测试甲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ABC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商业银行信贷评审部进行业务合作:由信贷评审部介绍需要审计的贷款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最后由信贷评审部复核审计质量。鉴于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相关审计收费由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 (4)ABC会计师事务所将其简介委托甲商业银行信贷部向申请贷款的客户赠送,该简介内容真实、客观。 (5)A注册会计师的妻子持有甲商业银行的股票100股,市值约600元。由于数额较小,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予以回避。 (6)B注册会计师的弟弟在甲商业银行财务部从事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工作,但非财务部负责人,B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针对第(5)至(6)的情况,分别判断A、B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