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出售。当进入,被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林业局以 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