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厂均为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A、B,其中甲厂是老企业,企业,由于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好,使甲厂市场占有率下降,甲为了在竞争中取胜,2008年以来,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份,是正宗。特别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甲厂的广告作出后,许多经营保健饮料的客户退货,称其是仿制产品,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反映,要求公平处理。 问:甲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