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为借方余额50(其中10超过5年弥补期),企业所得税率25%。2017年末结账前损益类科目发生额如下: (单位:) 账户名称 借方 发生 额 贷方 发生 额 账户名称 借方 发生 额 贷方 发生 额 主营业务收入 200 9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 主营业务成本 6000 130 其他业务成本 700 税金及附加 700 资产减值损失 23 管理费用 600 投资收益 8 120 财务费用 180 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 200 销售费用 500 营业外收入 50 营业外支出 80 该企业全年业务中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1) 全年计税工资 2000,实发工资2500,并根据工资总额的40.5%、2%、2.5%的比例分别“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 投资收益中包含国债利息收入 20,企业债券收入10,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50。 (3) 的资产减值损失为对产品期末计价产生的,税法规定在未发生实质行损失前,不得税前抵扣。 (4) 营业外支出中包括:企业税收滞纳金 5,对外单位无偿捐赠15;通过红十字会对贫困地区捐赠15。 (5) 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 90,税法规定按本期发生额的60%税前抵扣,但最高不超过当期收入的 5‰ 。 要求:( 1)计算2017年利润总额 ( 2)计算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 ( 3)计算2017年全年应交所得税 ( 4)计算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