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 20×5年12月31日将一台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的大型专用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从20×6年1月1日起乙公司租赁该设备36个月,租赁期内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万元,乙公司的母公司担保的设备资产余值为50万元,另外独立公司和乙公司的担保公司担保的设备资产余值为3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年利率为7%,租赁开始日估计资产余值为90万元,假定不存在初始直接费用。乙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应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已知:(P/A,7%,3)=2.6243;(P/F,7%,3)=0.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