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4月1日,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1日,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万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10%的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11月20日,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