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尔夫球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10月有关经营活动如下: (1)10月8日将10套高尔夫球具赊销给乙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甲公司于10月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甲公司于10月12日发出货物,乙公司于10月20日支付货款。 (2)甲公司对外转让一台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转让价169500元,该固定资产于2009年7月1日购进。 (3)甲公司采取以旧换新销售高尔夫球具30套,旧高尔夫球具作价13000元/套(不含税),新高尔夫球具作价25000元/套(不含税)。 (4)甲公司将50套高尔夫球具用于职工福利,同类高尔夫球具含税的售价为28250元/套。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高尔夫球具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 上述事项(1)中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