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金融诈骗案件时发现,以虚假资料骗取A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同时A市商业银行对该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承兑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15日,收款人为A市某房地产公司。 经查: (一)签发给A市某房地产公司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一套,实际交易价格为268万元人民币;2.剩余732万元人民币,用于入股A市某房地产公司,占该公司股权9.15%,2019年8月20日A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增资扩股以及股东股权变动手续。 (二)A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B市某建筑公司,用于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款,现持票人为B市某建筑公司。 2019年12月15日,A市公安机关向B市某建筑公司发出查扣该银行承兑汇票的通知,要求协助执行。B市某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该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被认定为涉嫌金融诈骗案件的核心证据,如果要去行使票据权利可能会遭到承兑人的抗辩,从公安机关的通知来看,承兑人A市商业银行肯定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与其形成的资金关系是违法的,承兑无效,但这不影响该票据的效力,我们可以向A市某房地产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建议协助公安机关,将该汇票上缴,然后去行使追索权”。 请问该公司法律顾问的分析是否正确(或者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