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3年2月20日,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一套位于锦城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给,房价200万元。因一笔银行定期存款一个月后才到期,购房款不足,遂与商定,先交付一半的购房款,等余款付清后交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以后,前往处付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已经将该套房屋卖给了,并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经过交涉没有结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入住后,发生如下事项:(1)要求租用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时,被告知车位已满,由于没有合适的位置停车,遂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2)由于很多业主对电梯运行状况不满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 问题: (1)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所有权属于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