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甲、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两公司在合同中订有:"双方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仲裁。"甲公司遂向公司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了。问: (1)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5)A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