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日,入职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2005年,公司挑选等四人赴日本接受技术培训,并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其中约定:培训期限为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培训费为12万,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回公司继续工作5年以上;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6年,学成回到公司上班,但他几次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批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对的行为感到很意外,多次通知来公司上班,不予理会,公司便要求他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现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根据培训协议约定,回国后应当在公司继续工作满5年(60个月),截至2008年7月31日,仅仅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多,自行离开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培训支出12万元。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影响服务期的履行; 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