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各在国内组装、销售。 1994年3月5日 ,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 1994年4月15日起 到 1995年2月15日 止,保管仓储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作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 1994年3月27日 ,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 4月2日 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履行合同,配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 汽车装配厂答辩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请分析: 1)该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3)如果你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