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天和朋友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贠某,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主要集中于案件判罚量刑方面,根据公众惯性思维认为量刑过重。 请联系实际 回答一下问题: 1 、该案件触犯什么法律,谈谈你对该法律的认识; 2 、你觉得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