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另外9家公司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对该差额不负任何责任。 2007年5月,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该公司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