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下述资料按代为计算该企业2008年4-6月“免、抵、退”及增值税税额,并作相关账务处理。(以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货物全部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 13%,2007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金额核算免抵退税,佣金核算采用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 2008年4~6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 2008年4月,外购原材料一批90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出口货物购入包装物一批,价值100,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 400验收入库,上述采购业务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4。 (2) 2008年4月将2月外购材料内销,不含税销售额300;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其中佣共计40万);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3) 2008年5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2;2008年5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 2008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证明上补开“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金额8。2008年 6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 6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数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申报数一致。本月内销货物1月购入原材料不含税销售额 400款项全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