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工商局和消协在对该市摩托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公司的某两辆摩托车是假冒商品,于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甲公司作出罚款、销毁此两辆摩托车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3万元的两辆摩托车销毁。甲公司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市工商局和消协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裁定对甲公司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 (1)甲公司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将A市消协和A市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市消协在本案中是否能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当事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