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产品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业务中未提及的税费不作考虑。2007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A单位销售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实际成本为150 000元,增值税额51 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 (2)用一张银行汇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甲材料100公斤,取得普通发票,总金额为2 34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新新公司用其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0 000元,售价为40 000元。 (4)应付M单位款项10 000元,因M单位撤销而无须偿付,予以转销。 (5)去年销售给C公司的应收产品价款5 000元,由于C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C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 000元,实际成本为1 000元。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新新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坏账准备500元,接受C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 (6)本月摊销无形资产价值4 000元。 (7)本月短期借款利息1 000元。 (8)开出一张支票3 000元,支付广告费。 (9)计算新新公司2月份应交消费税,并编制其会计分录。 要求:为新新公司编制2月份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