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度实现利润500,其中有该个人给其他单位提供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设计收取设计收入80。该企业本年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35%-0.675=174.325,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单位的税所得额有错误,并认定为偷税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偷税数额=[480×35%-0.675+80×(1-20%)×40%-0.7]-174.325 =(167.325+24.9)-174.325 =17.9() (2)由于偷税额17.9,占全部税额174.325的10.27%,故税务机关认为犯了偷税罪,除迫缴税款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l~5倍的罚款,并按偷税天数征收0.5‰的滞纳金。 (4)由于该单位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行政决定计算有误,偷税比例应为 9.4%[即17.9/(167.325+24.9)],属定性错误,拒不缴纳罚款,并准备上诉法院。税务机关遂决定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次日起,加罚3‰的罚款。 (5)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上诉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求: (1)以上税务机关的各种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指出正确的处罚方法。 (2)企业的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