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2014年开发新楼盘,开发项目为家园,企业经营资料如下: (1)2014年年初以出让方式取得市区一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占地面积为4万平方米,地价款及相关费用5800。 (2)家园分为两期开发,其中第一期为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3万平方米,开发期为1年,已经在2014年取得预售许可证,截止2014年底已经销售90%并取得竣工证明,销售收入共计96000,第二期尚未开发。 (3)税务师审核时,发现与第一期住宅楼相关的如下信息: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4350;前期工程费3350;建筑安装工程费13550;基础设施费3500;公共配套设施费1200;开发间接费用7500; ②第一期工程专门从银行借款,利息支出865,其中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支出为115,可以提供银行贷款证明,该利息支出已计入开发成本中。 ③销售费用1200,其中广告费1000;管理费用1500(含印花税),其中业务招待费890.5。 ④2014年预缴的相关税金如下:营业税=4000()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0()土地增值税=1920()企业所得税=5600()已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息之外的其他开发费用按照5%的比例计算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4年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